原告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塑胶管道分厂、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梁启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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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塑胶管道分厂、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梁启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10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1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3081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被告梁启鹏对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2元,由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梁启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梁启鹏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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