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东来与被上诉人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李东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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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吴东来与被上诉人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李东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1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东来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吴东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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