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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2009年8月28日上午9:00——11:30 旬阳县城关一中(旬阳县老城龚家梁) 二、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报名费200元务于8月24日至8月25日在旬阳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领取准考证(具体地址:旬阳县政府1号办公区一楼)。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考生在考前须认真阅读《考 生 守 则》、《 旬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并严格遵守。 四、招聘的有关通知在网站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浏览旬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xyrl.com)。 附:《考 生 守 则》、《 旬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 二、考生进入试场,只准带钢笔、圆珠笔,不准携带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和计算器、助听器、文具盒等。 三、考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及报考岗位等,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四、考试哨音响后,考生方可答题。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五、答题均须用篮、黑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使用铅笔(圆规、作图除外)、红色笔答题,以及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六、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询问;如发现试卷有印刷或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或要求更换。除在规定位置答题外,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七、在试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或以其他方式扰乱试场秩序和影响他人答卷。在考试期间不得上厕所,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试场(因疾病除外)。开考60分钟内因疾病确需离开试场的应由校医确诊,并经主考同意后方能离开。交卷后不得在试场外逗留、谈论。 八、考试中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代考;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试终了铃响后,考生须立即停笔、起立,将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扣桌上,依次退出试场,不准带走试卷和草稿纸。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尊自爱,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舞弊者,按照《旬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分别给予扣分、取消考试资格、试卷作废、取消录取资格、以后不准报考的处罚;对蓄意聚众闹事、扰乱试场秩序、威胁监考和工作人员的考生,交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旬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扣除该科得分30%--5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试场内吸烟、喧哗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答题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公开选招考试。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题或试卷的; 8、将试题或试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11、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公开选招考试。 1、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四、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公开选招考试。 五、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公开选招考试的,建议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公开选招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六、在职人员违犯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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