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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旬阳县全民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旬政发〔200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旬各单位:
现将《旬阳县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旬阳县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第一章 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条 规范登记行为,简化办事程序。
1、对于办公与经营场地不在同一处,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对服务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按照《物权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执行。
2、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对农村流动小商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远离城镇农民开办的农家店,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5、简化服务业企业年检程序。服务业企业无违法记录,连续三年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免予年检审查程序通过年检;除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及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服务业企业外,不再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条 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审批条件。
1、对于从事服务业的放宽准入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允许其经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2、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
3、扩大企业出资方式,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支持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5、服务业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企业集团。
6、服务业企业申请冠省名的,逐级上报省局,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核准。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7、对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较多且筹建时间长的企业,实行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第三条 落实优惠政策,支持新兴产业。
1、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的字样登记。
2、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垄断行业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国有服务业企业重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采取事前介入、全程跟踪、确定企业工商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提供企业登记咨询服务。
3、积极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鼓励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做好农资流通领域的规范和发展,鼓励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发挥专业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4、鼓励金融服务业、金融辅助产业的发展,支持评估、清算、银行卡等企业发展。申请从事清算服务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为企业结算提供清算服务”。
5、支持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兴办现代服务业的,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注册条件。支持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制作等信息服务业发展。申请从事动漫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动漫设计”。
6、积极鼓励企业注册服务商标。做好服务商标注册工作,加强驰名和著名服务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积极研究服务业企业在国外商标注册和保护情况,重视企业境外商标保护工作,指导和鼓励企业依据当地法律、利用国际规则维护在国外的商标权益,充分发挥商标注册和维权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展国际化经营中的作用。
7、积极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鼓励创办实体,支持全民创业。
1、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退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经营,同时给予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的收费优惠。其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暂不完备,但能承诺在半年内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半年的营业执照。
2、积极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与服务业,调动科技人员从事服务业创业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扶持其创办科技型、中介类企业,使科技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
3、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兴办各类服务业企业。要以“一所一标”为抓手,打造农业品牌经济,加快建设农村市场信息服务与流通网络,发展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业。大力发展园艺业、特种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扩大劳务输出,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服务业。
第五条 严格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
1、对于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监管中以规范其经营行为为主,对于未涉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首次违法只纠不罚制度。
2、积极鼓励和帮助中小服务业企业参与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为企业申报、认定著名、驰名商标创造条件。
3、建立和完善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等方式,加强企业监管。依托金信工程,建立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定相应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予以披露。加强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对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方向,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4、积极维护和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虚假广告、质次价高、牟取暴利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5、积极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政务服务。加快工商红盾网络建设步伐,在网上开设申办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和网上年检窗口,公布申办条件和办理流程,扩大网上审批范围,为全民提供高效、便捷、及时的政策、信息等服务。
第二章 创业信贷扶持
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拿出20万元资金,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贴息扶持。
第七条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转移自主创业、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
第九条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左右,原则上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及还贷能力等情况确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集体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实行“捆绑式”贷款方式;担保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条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于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个人承担50%,展期期间不贴息。
第十一条 创新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发挥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同时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 鼓励自身具备创业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行到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人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可向县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补助政策。贴息标准在规定的项目、额度、期限范围内,按照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补助资金实行一次审核,按季补贴拨付。
第三章 创业税费优惠
第十四条 创业者兴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享受县政府出台的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个体经营的免除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十六条 创业者可享受国家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起征点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销售额的起征点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150元。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3、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 农膜。
(2)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1)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场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 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l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l—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6、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料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四)下列项目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可以享受下列地方税收优惠。
1、个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创业者可享受的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七)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八)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十)对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l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第四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扩大免费的创业培训范围。对于有创业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民和残疾人,均可申请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
第二十条 实施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民和残疾人,均可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对于企业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2009年内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造成的困难企业(需经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障、生育保险费率,启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适当降低费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生育保障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逐级上报至有统筹权限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2009年内,失业保险基金可运用对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其轮班和减薪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为轮班和减薪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可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第二十二条 搞好土地使用审批服务。
按照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原则,提前介入,特事特办,完善手续,限时办结,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对涉及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积极到省、市协调、衔接,争取用地指标。全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延长使用年限。投资者通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赠与、出租。对于使用土地的,按照法律规定,能减免的予以减免;能优惠的予以优惠;能不收费的坚决不收费;对确实需要收费的,依据法律规定从低收费;对于建设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酌情采取分批分期交款。同时,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各种搭车收费,切实保护创业者利益。
第二十三条 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的咨询。由县计划局制定并发布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围绕产业开展创业,提升创业的成功率。积极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
第二十四条 做好项目立项服务。
1、放宽项目准入,积极为创业项目提供服务。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创业者均可进入。鼓励创业者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开展创业,凡进入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创业项目,优先项目备案、核准或上报。
2、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创业项目,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切实降低创业成本,建立创业绿色通道。对需核准或备案的创业项目,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及时完成核准或备案。需上报经省市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创业项目,帮助项目申请单位,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3、积极争取资金扶持。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创业项目,协助创业者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做好城建规划服务。
在编制城乡规划中,集中规划布局创业园区,鼓励和吸引企业、个人进入园区创办企业。对创业企业和创业户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城乡规划区内土地的,城建局将依据城乡规划优先予以核准。对创业企业和创业户兴办企业建设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在工程报建中减免相关费用。收费单位属全额拨款单位的按标准优惠50%,差额单位收费优惠30%,自收自支单位收费优惠20%。
第二十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创业。
1、支持科技人员和县内自然人从事技术创新、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取得科技成果将按照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旬政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
2、支持科技人员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受聘及在农业产业化建设中引进和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已形成较大规模,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申报科技项目,优先考虑项目支持资金,并向省、市优先推荐。
3、支持科技人员在创办企业同时,可按《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申报科技型企业,获得批准后,即可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4、科技人员取得县以上科技成果的,按相关规定可优先评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加大对创办企业者的创业奖励。
1、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型企业,从经营期开始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勘察开发、交通建设、公共事业、农林牧业等企业1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
2、以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高新技术和专利作为投入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当年新增税金留县部分的20%奖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专业技术人才,以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作价入股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提取10%作为单位或个人奖金;产品填补省内、国内空白、市场占有率递增的,按投产后3年平均利润一次性提取5—20%奖金奖励单位或个人。
3、外来投资者在县内租赁经营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同时,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当所缴租金等于租赁资产基年评估值时,即可取得租赁产权。免交不动产转让应缴契税。
4、凡引进急需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位)并愿在本县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按其专业技术职称和实际贡献,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安家补助费并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引进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限制,并可解决配偶及子女就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产业。
1、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对于年流转规模集约经营土地50亩以上的给予资金奖励;年规模集约流转经营土地100亩以上选派一名专技人员;
2、鼓励创业者从事畜牧养殖。由农业部门负责,对能繁母猪实行财政补贴,每养一头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母猪)补贴50元;并对能繁母猪保险进行补贴,其中地方财政补贴30%,财政部补贴50%。
3、鼓励创业者从事烟草种植。烟草部门将给予每亩240元的烟草生产扶持(包括烟种、营养袋、肥料、地膜及其它物资);并给予烟田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施行中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劳动 全民创业△ 优惠政策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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