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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06日 点击数:

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近年来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效的基础上,对许多方面作了充实完善,更加突出了扶持政策。我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很快制定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了便于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我们把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以问答形式介绍如下:

1、《通知》指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下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2、《通知》确立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 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 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3、《通知》提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4、《若干意见》规定哪些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5、《若干意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扶持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按照以前有关规定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可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税费减免政策不含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 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和各市财政各承担12.5%)。

6、《若干意见》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按上述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货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7、《若干意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社保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对当年年底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8、《通知》界定的就业困难对象指哪些人?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1年以上人员。

9、《若干意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提出了哪些扶持政策?

(1).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 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与实际岗位工资的差额具体确定。

10、《若干意见》所提“零就业家庭”的含义是什么?

城镇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

11、《若干意见》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哪些服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定向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

12、《若干意见》对技能鉴定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解决,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3、《若干意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创办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提出了哪些鼓励政策?

(1). 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开展的转岗培训等途径扩大就业安置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

14、《通知》对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有什么规定?

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15、《若干意见》对企业裁员有哪些规定?

(1).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员。

(2). 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事先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对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16、《通知》和《若干意见》何时起执行?

《通知》和《若干意见》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责任编辑:xy_rlj 文章录入: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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