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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调整和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预计全省各市在12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
哪些人纳入调整范围
据了解,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调整和提高工伤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另外,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工伤待遇标准这样调整
根据《意见》规定,对于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另外,生活护理费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比例进行确定。
据介绍,伤残标准全省各市将根据各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工伤待遇如何领取?
工伤待遇调整后的新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市根据省上的政策制定实施细则,预计12月底将全部调整到位。
新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如何领取呢?据介绍,对于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要求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的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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