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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旬人劳发[2008]3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局:
现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旬阳县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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