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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旬 阳 县 财 政 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旬人劳发[2008]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陕西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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