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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控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稳健运行,确保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风险调节储备金制度。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9月底以前,结束当年的参保登记、收缴保险费工作,并将基金全部上解同级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从当年基金总额中提取5%,上解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条 一个参保年度结束后,县(区)基金当期出现赤字的,由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市级风险调节储备金承担70%(但不超过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年提取的风险调节储备金的5倍),其余的由县(区)政府财政支付。
第三条 具体提出使用市级风险调节储备金程序为,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出使用市级风险调节储备金的报告,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县(区)基金收支情况后,提出风险调节储备金具体支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县(区)财政部门支付风险调节储备金。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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