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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6日 点击数:

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和标准。

第三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在2008年底以前参保的,不设等待期;200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或者参保后脱保又重新参保的居民,执行六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中断其他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并在2个月内续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第四条 城镇居民应在规定申报缴费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逾期 2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脱保。脱保期内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7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度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

第五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户籍为单位,整体参保。家庭人口以2007年底户口户籍为准。

第六条 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首次参保登记时,居民首先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参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信息资料后,统一编制医疗保险证号码、并制作IC卡和监制《医疗保险证》,县(区)根据号码制作《医疗保险证》。证卡逐级下发给参保人。

首次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参保人员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以下人员还须提供相关材料: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医保证件。

2、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安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三无对象提供低保证和相关证明。

5、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6、三岁以下幼儿提供与法定监护人的同底二寸照片4张。

(二)续保时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申报缴费期,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续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的上报)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参保及缴费信息资料后,即时维护参保人员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续保信息的准确。

续保时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低保人员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当期低收入证明。

(三)在参保年度内,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全年保险费用(包括财政补助费用),且不享受缴费时间前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安康市境内集体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安排专人,负责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 缴费标准

根据陕政函[2008]105号文件精神,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个人每年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1元。

学生儿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智残人;一级精神病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医疗保险证、卡收费

医疗保险证、IC卡工本费的收取,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可以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对职工家属的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xy_rlj 文章录入: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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