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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6日 点击数: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接收医保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四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两个银行存款帐户: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

基金收入户用途:医保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或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基金支出户用途: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至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五条 基金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设计,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 会计科目及其使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计,基金会计科目表附后。

第八条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核算内容:居民个人缴纳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省财政补助收入、市财政补助收入、县(区)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银行,对上月数据及时核对,保证参保人数、参保人员类别与征缴基金相符。

第十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在每年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参保的居民,先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足额筹集参保个人缴费、县级财政补助、以及其他途径的补助资金,然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资料和资金筹集情况,申报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到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向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下拨资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资料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人员汇总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详细花名册》,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对应的上解至县(区)财政专户基金的转账支票存根和转帐进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报截止日期规定在每年4月10日之前。

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县(区)报送的上述资料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人员汇总表》、各县(区)上解至县(区)财政专户基金的转账支票存根和转帐进帐单复印件,市级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划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其中汉滨区参保居民,市区财政按2比8配套给予补助,其余九县参保居民,市县财政按1比9配套给予补助。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在每年集中申报缴费期结束后参保的,居民个人按照年度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各级财政不予补贴。此类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须在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上报。

第十二条 基金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其他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核算内容:住院支出和门诊大病支出。门诊大病主要包括门诊抢救、门诊特殊治疗(放化疗、肾透析、抗排异药)、门诊慢性病等。

第十四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须在次月10日之前,将上月基金支付情况,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计表(见统计表一、二、三),上报送至市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帐。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年终应无余额。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工作。年终,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并上报会计及统计月报、季报、年报。

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专用票据,从财政部门领取。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基金会计科目表

年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安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人员汇总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详细花名册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计表(统计表一、二、三)

附件一

基金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二)负债类

6 201 临时借款

7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8 30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9 40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0 402 利息收入

11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2 404 上级补助收入

13 405 下级上解收入

14 4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6 511 补助下级支出

17 512 上解上级支出

18 513 其他支出

第401号科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应分六种人员类别:普通成人居民,三类人员,完残及三无人员,普通学生儿童,低保及残疾儿童,完残儿童。六种人员类别下,再设置四个明细科目: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补助,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补助。

第501号科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当设置两个明细科目:住院支出和门诊大病。

三类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完残及三无人员:一、二级残疾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一二级智残人,多重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低保及残疾儿童: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

责任编辑:xy_rlj 文章录入: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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