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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人群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8日 点击数:

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件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特殊人群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构建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三无人员的基本医疗,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群的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市政府《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安政发[2008]16号),现就特殊人群中的未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户数按照各县(区)上年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数的20%确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实行属地管理。申请程序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程序办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每年须重新认定。经认定后,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程序及缴费补助按《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标准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的标准确定。

三、关于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亲属中晚辈对长辈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抚养人(亲属中长辈依法对无行为能力晚辈的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或扶养人(亲属中平辈包括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的人员。

三无人员资格的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实行属地管理。申请程序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程序办理。

四、关于白内障患者住院费用结算问题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残联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08]19号)精神,凡由残联部门组织实施的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残联部门资助,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定额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金全额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00元。

各县(区)残联部门负责组织白内障人员和选定复明手术定点医院,并将参保人员名单和证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予以报销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定额医疗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各司职责,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协同做好特殊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民政部门要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按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与街道、社区、民政和残疾人组织的联系,强化服务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经办效率,做好特殊人群的参保经办服务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参保登记后,个人不交纳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信息后与民政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后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列支补助个人费用。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为特殊人群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对当年获得相关机构确认的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资格的,下一年度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市政府,相关部门,市社保经办中心,

档(二)。

责任编辑:xy_rlj 文章录入: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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