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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9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94号)


各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工委组织部,各市人社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面试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6〕1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面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面试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面试应当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在纪检、监察机构和社会的监督下,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省、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授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的,应将面试实施方案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县(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
    第五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内容可分为若干测评要素。


第二章  面试组织准备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面试工作顺利、有序开展,面试前应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确定测评要素、抽选考官、组织面试。
    面试考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的领导、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面试的形式、范围、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面试考官组成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等。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招聘岗位的面试考生在同一组面试考官、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应在进行面试5个工作日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面试命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试题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试题编制要根据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来确定面试试题内容。面试一般不出争议题,重点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及仪表举止。
    (三)灵活性原则。试题既要规范又要有个人发挥的余地。
    (四)保密性原则。试题的命制、保管和使用应接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九条  面试试卷应包括正卷和备用卷各一套。同一套试卷按“考官用”和“考生用”分别制作。面试试卷在面试当日由有关人员检查密封印签完整后再启用。
    第十条  面试工作中使用的有关表格,由主管部门参照样本统一编号印制。
    第十一条  每个面试考室(场)一般确定5至7名面试考官;因招聘岗位特殊,确定5人以下、2人以上人员为面试考官时,须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每个面试考室(场)设主考官1名,另设监督员、计时记分员等工作人员;候考室工作人员根据考生人数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德才兼备,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严守工作秘密;
    (二)知识面广,思维敏捷,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了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招聘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面试人员与招聘人员的比例一般按3:1确定(即根据招聘岗位及名额,按该岗位有效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3:1的比例确定获取面试资格的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特殊短缺专业岗位可按低于2:1的比例进行。
    第十四条  面试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面试公告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上网公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面试公告制作面试通知书,及时发放至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或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或电话及时通知。
    面试通知书内容应包括面试考生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报考岗位及编码、面试时间、地点,面试纪律及要求等。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室(场)的设置应与面试要求相适应。面试考室(场)与候考室应隔离,做到不相互影响。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不得相互交流。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室(场)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医疗、饮水等后勤保障服务。


第三章  面试形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操作测试或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考生的分组和顺序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考生的面试顺序采取在面试当日开始面试前,统一在候考室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并由考生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每个面试考室(场)考官的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设多个考场的,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特殊情况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组。
    第二十条  面试时,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和考生均入场封闭。候考考生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每名考生面试结束后不能返回候考室,须立即离开面试考场。
    第二十一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考官人数在五人(含五人)以上的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然后相加再平均计分;在五人以下的由所有考官的分数直接平均计算而成。
    第二十二条  面试完毕,主考官应当面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考生应当场核对本人的抽签顺序号、准考证号、面试成绩无误后,确认并退场。
    第二十三条  整个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并上网公布公示。


第四章  考务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守保密纪律。面试试题的内容、命制、保管等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不得向外透露考官的组成,并于面试前夕通知考官本人,宣布考务相关工作事宜及考务工作纪律。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应与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协议。试题必须密封,当场确认封条完整后方可启封。
    第二十五条  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
    (二)实行回避制度。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违者接违纪处理。
    (三)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坚守岗位,不得中途退场。
    (四)每个考官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信息或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不应在考生回答问题时谈论其他事情,确保考场的正常秩序。
    (五)考官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应坚持按同一尺度对所有考生评分,力戒忽高忽低、时宽时严。
    (六)面试中,考官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引导员不得在面试考室(场)参与面试过程和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
    (八)面试时间结束,主考官应立即终止面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进行资格复审。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面试及候考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考生需要入厕时,应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并由考务工作人员陪同。
    (三)考生在面试时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准考证号等可能影响考官公正评价的内容,必须按照主考官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答题,面试时间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第二十七条  在面试工作中无论是考官、工作人员或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有效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不担任本系统及本单位面试考官。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中成立的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面试工作方案、面试考官人选、面试试题,以及面试过程中的考生、考官抽签顺序登记表、评分记录、面试试卷、成绩表等文件的原始资料,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省级各部门、各市应不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地区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使考官熟练地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及技巧,使考务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熟悉考务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职责与操作程序

责任编辑:龚泽忠 文章录入: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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