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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试行)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0日 点击数: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营造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有效、安全地使用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由省政府先期投入的5000万元设立,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负责管理,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经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发放创业贷款(以下简称创业贷款)。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提高使用效率,积极鼓励、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督的宗旨,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章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采取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省人才中心作为委托方提供资金,由指定的商业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代为向借款人发放,并监督使用、协助回收。
第五条 省人才中心在委托贷款经办银行设立创业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确保专款专用。专户孳生的利息并入创业基金。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使用情况每季度由省人才中心汇总,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六条 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不计息。创业贷款产生的银行手续费、担保费在创业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创业贷款分为两种类型
(一)担保贷款
1、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选择本章程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有效担保,可申请3-10万元贷款。
2、合伙经营性贷款: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借款人数不超过5人,经委托方审核合格,可申请50万元以下的贷款。
(二)免担保贷款
对于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可申请3-10万元的免担保贷款。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担保机构负责分阶段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资产进行调查、审核与评估。
(一)保前调查。调查借款人基本情况,评估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资产,分析风险与效益,完成调查报告。
(二)保时调查。对借款用途、企业发展前景、经营状况、负债能力、担保合同等进行详细调查和审核。
(三)保后调查。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分析,落实企业还款资金来源,纠正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并督促企业改进。根据调查情况,定期向省人才中心报告。
第九条 创业贷款经办银行要单设贷款统计科目,单独进行统计、考核,逐月向省人才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三章 创业贷款的对象、期限、还款方式及用途
第十条 创业贷款的对象是毕业三年(项目相对成熟的可以放宽至五年)以内、本人档案在陕西省内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获得创业培训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一)省内户籍、大专以上学历、在省内创办企业;
(二)非省内户籍、本科以上学历、在省内创办公司制企业,所创办企业属于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行业;
(三)高校毕业生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运作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的经济实体;
(四)对有过“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创业贷款期限为3年。对于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 创业贷款的还款设一年宽限期,即创业贷款自放款之日起一年内不还款,第二年起按月等额还款。
第十三条 创业贷款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资金,不得挪用。 
第四章   创业贷款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提交相关表格和申请材料。
(二)受理。借款人可以直接向省人才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经市级人才中心推荐,向省人才中心申报。
(三)审核。省人才中心受理后,完成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的核查。对于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的,确定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四)担保。借款人应在以下形式中选择其一,并向担保机构提供相关担保材料:
1、存单、保单的原件质押。
2、房产、生产设备、车辆的购置发票、产权证抵押。
3、经济实体担保。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担保。
5、具有项目所在地户口,有稳定收入的2名以上自然人担保。
(五)发放。经办银行进行审核,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免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程序与担保贷款相同。审核合格后,由省人才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意见确定贷款额度,经银行审批后发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省人才中心及推荐项目的市级人才中心负责对项目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控,为借款人建立档案专户,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
第十七条  省人才中心及推荐项目的市级人才中心要建立创业导师帮扶制度,对借款人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帮助借款人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八条 省人才中心及推荐项目的市级人才中心要建立专人跟踪回访制度。每季度对项目的生产经营、贷后资金使用情况如实登记。发现违约或有恶意逃避债务嫌疑的,通知经办银行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 省人才中心对未偿还债务的借款人,要采取电话通知,上门追索和按相关程序冻结档案等多种措施进行催收。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协助省人才中心进行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采用提示、警告等方式催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对于连续3期或者累计5期未按约定日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可采取处置担保资产、追究担保人相关责任等措施追偿贷款。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落实专人,建立创业贷款台账,对贷款进行管理。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要提示借款人按期还款。对到期未还款的借款人,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建立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按照财政部《呆坏账核销办法》及《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管理办法》,由经办银行提交相关材料,报省人才中心审核,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核销。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采取专项检查和审计的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挪用、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龚泽忠 文章录入: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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