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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1〕76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安排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以上毕业,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高级工,文化程度要求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3、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年限计算到2009年,下同)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09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五年: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放宽工作年限两年:
1、在市(地)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市(地)级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二、技师评聘范围与对象、评聘条件、岗位职数的设置与管理、考评程序、聘任和管理按照陕人发〔2001〕76号文件执行。技师岗位聘用及变更后的工资待遇,机关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6号)执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按照关于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7号)执行。
三、考核工种
1、2009年工勤技能岗位技师统考工种为: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工、管道工、锅炉工、车工、钳工、农艺工、兽医防疫员、育苗工、造林工、中式烹调工、旅店服务员、广播电视值机员、护理员、药剂员、水土保持防治工、水土保持勘测工等共20个工种。
2、2009年特殊行业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工种为:衡器计量检定工、纺织纤维检验工、食品检验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锅炉(特种设备)检验工、水环境监测工、大气环境监测工、环境噪声监测工、体育场地工、钻探灌浆工、测量工(水利)、水产养殖工、数字化测图工、航测内业测量工、航测外业测量工、地图编绘工、计算机制版工、装订工、印刷工、晒版工、特岗护理员、遗体火化工、遗体整容工、遗体防腐工等共25个工种。
四、考评内容与成绩评定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专业评审。列入技师考评的工种统一使用省工考办组织编写或审定的教材。
技术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分别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根据考试成绩情况,由省工考办确定评审建档线,三门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总分达到评审建档线者,方可参加评审。
五、报名与考试时间
申报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的工勤技能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统一填写省工考办印制的《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复印无效),并提交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统考工种由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专人统一报送省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统考工种报名时间为5月10日至6月20日,逾期不予补报。非统考工种由各考核机构根据时间安排,于培训前报送省工考办进行资格审查。
统考工种技术理论、职业道德考试定于8月22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定于8月23日由受人事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级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绩报送省工考办。技师评审由省工考办统一组织。
六、考核收费
技师资格考核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规定执行。其中,职业道德考核每人收费20元。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技师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53号)规定,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评审者缴纳评审费100元。
七、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对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行业或原劳动部门技师证书且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套改了技师工资的工勤技能人员和1993年10月1日后至《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1]76号)下发前取得行业或原劳动部门技师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对符合政府人事部门申报条件的,须增加一门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并评审通过后,可换发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2、对2008年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师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本次考评的申报程序和考试科目与初次参加考试人员同等对待。
3、对参加此次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考试成绩合格且评审通过取得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证书者,机关岗位职数设置和技师聘任指标的控制,仍按陕人办发[2003]5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在本单位上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工勤技能人员一律不准参加本年度报名考试。
5、对在考试中具有作弊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的人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并通报全省。其他违纪处理,按照国人部发〔2007〕25号文件《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技术水平的充分发挥,关系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及待遇相结合的用人激励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抓紧做好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评聘的准备工作。受委托的考核机构,一定要认真组织、高度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2009年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