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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7日 点击数:
陕人社发〔2009〕59号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15号),加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充分发挥高技能工勤人员的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2009年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开展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工种与条件

在汽车修理、车工、钳工、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等5个工种岗位上的工勤技能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工作年限30年以上(年限计算到2009年,下同)并持有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证书或取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三年以上(20061231前取得证书),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具有高中(含职高)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和操作难题,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中有创新;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工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的能力。

(二)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技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

1.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的;

2. 在省级人事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

3. 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运用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具有绝技、绝活、专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报名程序

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工勤技能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学历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以及工作业绩总结、技术成果证明等材料。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填写省工考办印制的《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经市人事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省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报名时间为510620,逾期不予补报。

三、培训、考核安排

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1111-13日。培训采取“本人自愿、费用自理”的原则,由省工考办委托培训单位集中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为10261110,共15天,计120学时,培训内容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地点另行通知。职业道德、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操作考核采取现场实际操作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技术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由省工考办根据考试成绩情况,确定评审建档线,成绩达到评审建档线者,方可参加评审。

四、评审程序

1.评审答辩。行业评审组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评阅技术经验总结、论文以及组织专业理论知识答辩等方式,对参加评审人员的综合情况如职业态度、工作业绩、技术革新、解决难题、传授技艺、潜在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负责推荐高级技师候选人员,提交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2.综合评审。根据行业评审组意见,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人员人选。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委成员总人数2/3(含2/3)以上,方为通过。评审委员会完成综合评审后,在《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上签署评审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并进行工作指导,具体组成办法另行发文。

3.公示和审定。评审合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即可认定为取得高级技师任职资格。

4.颁发证书。符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证书》。

五、高级技师岗位职数的设置和管理

1.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岗位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各各机关的高级技师岗位数额,原则上控制在本机关工勤技能人员总数的1%以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逐级下达,各市再分解下达至所属县(市、区);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岗位数额,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以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核准到事业单位。各市、省级各部门对所辖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岗位进行具体管理。对高级技师岗位数额,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掌握,不得突破,对突破指标限额的,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肃处理。

2.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高级技师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六、高级技师岗位的聘任(用)和管理

(一)高级技师岗位实行聘任(用)制。机关事业单位聘任(用)高级技师,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高级技师岗位限额内,以《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证书》为依据进行聘任(用),不得超限额聘任(用)。高级技师的聘任(用),经核准后,由各县、区人事部门以及市级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二)高级技师的聘任(用)由单位与被聘人签定聘用合同并向被聘人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聘用证书》。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种岗位、职责范围、任期目标和聘用期限等内容,聘期一般为4年。聘任(用)期满,可在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续聘。

(三)因调动、自然减员或变更、解除、终止聘任(用)等原因出现高级技师岗位空缺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核准从取得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用)。

(四)经聘任(用)的高级技师,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已聘任(用)的高级技师岗位:

1.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因工作调动,其原聘高级技师岗位自行终止,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重新聘用,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2.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在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解除其原聘高级技师岗位聘用合同。

3.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时,其原聘的高级技师岗位自行终止。

4.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受到开除处分,被劳动教养、判处刑罚的,其原聘的高级技师岗位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5.受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变更技术工种岗位的,其原聘的高级技师岗位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可按所从事的工种重新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七、工资待遇

1.机关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及变更,其工资待遇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6号)执行。

2.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及变更,其工资待遇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6147号)执行。

八、考核评审收费

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规定执行。其中职业道德考核每人收费20元。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技师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53号)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者缴纳评审费150元。

九、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行业或原劳动部门高级技师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对符合政府人事部门申报条件的,须增加一门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并评审通过后,可换发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证书。

2、对在考试中具有作弊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的人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并通报全省。其他违纪处理,按照国人部发200725文件《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核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技术水平的充分发挥,关系到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抓紧做好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核评聘的准备工作。受委托的考核机构,一定要认真组织、高度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2009年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xy_rlj 文章录入: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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