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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及代理事项
根据省人事厅印发的《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人发[2002]27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人发[2002]90号)及县政府办《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旬政办发[2001]46号)等规定精神,对全县所有事企业单位及各类人员推行“单位选人、聘用代理、变单位人为社会人”的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人事部门出台的一项政策,也是各级人事部门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人事代理制度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直接为代理对象提供各项人事事务服务的一项全新制度。对代理对象提供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保存、转正定级、工龄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资调整、聘用合同鉴证、办理养老保险等多项服务。
二、代理对象及范围
按政策规定对2000年以来事企业单位新进人员(教育系统从2001年起);2002年以来新进入机关的非公务员身份人员;1997年以来经人才入库录聘用干部的人员;流动过程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应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除此之外的人员均实行老办法管理,不实行代理。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依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11号)规定每年收取180元人事代理费(即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费),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实行以档养档。收费经县物价局同意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且所收款项全部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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