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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人事代理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9日 点击数:
县委编办、县人事局关于全县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通知
长人发[2003]20号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全县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重要性
对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和聘用合同管理,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传统人事管理向社会化管理发展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力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过渡,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同时,有利于更好地激活单位用人机制,不断畅通人员进出渠道;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人员过快增长;有利于解除用人单位和各类新进人员的后顾之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重要性,广泛宣传,切实搞好协调,认真做好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工作,从而推进我县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新进工作人员人事代理的基本原则、范围对象和基本内容
(一)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人事代理制度,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凡进必代、凡聘必代,凡代必管”的原则,积极推行人事代理服务终身制。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和聘用制管理后,其个人身份、工资、福利等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日常管理由聘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其相关人事业务由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按《人事代理合同书》规定的代理项目提供社会化服务。
(二)范围和对象
1、全县党政群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主要包括:司机、打字员、清洁工、门卫、水电工等勤杂人员。
2、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主要包括:①从县外和本县企业调入本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②进入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③公开招聘、招考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④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
(三)基本内容
人事代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转正定级、工资调整、技术等级、职称评定、人员调动等手续,协助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和代缴保险费用,出具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有效证明。同时协助被代理单位搞好人才的引进、推荐和招聘工作以及其它相关人事业务。
三、新进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操作规程
1、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向县委编办、县人事局分别申报编制和用人计划,经批准后,凭《拟(商)调干部(工人)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与县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移交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人才交流中心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计划通知单,开具《应聘介绍信》。用人单位凭编制、计划卡和应聘介绍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报人事局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2、招(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工勤人员,主管部门向县委编办、县人事局分别申报编制和用人计划,经批准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县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移交人事档案,县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完善招(聘)用审批手续,办理编制、计划通知单,为新进人员开具《应聘介绍信》。用人单位凭编制、计划卡、应聘介绍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报人事局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3、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后,其相关人事业务包括工资、职称、考核、转正、奖惩、培训、保险等由聘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人才交流中心承办。审批结果由人才交流中心通知用人单位,并将相关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四、新进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具体要求
1、我县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由各用人单位或新进人员个人与县人才交流中心在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人事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要求与聘用合同期限一致。代理关系一旦确定,代理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3、新进人员在人事代理期间,因故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或解除合同,聘用单位应及时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作为聘用单位终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和聘用关系的凭证,同时报送县人事局及其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主管部门。其本人则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在落实新的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和县人才交流中心应及时为其办理聘用合同接转手续。
4、人事代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后,其代理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5、凡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与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立人事代理关系的,人事、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编制、计划、工资、调配等相关手续。
6、事业单位原有工作人员或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单位或个人同意,也可实行人事代理。
7、机关、事业单位短期内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仍按原有规定实行人事代理。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责任编辑:xy_rlj 文章录入: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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