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公司单方跨省调岗,员工拒绝竟成“旷工”?“盲盒”游艺机玩法雷同,算抄袭还是公有资源?新闻引用他人视频,已标注来源是否侵权?本期案例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知识产权及著作权边界等问题。法官提醒,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突破协商底线,劳动者对于不合理的用工调整,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违法解雇
●调岗变成“流放”员工怒了
●公司属违法解雇被判赔了
郑某原本就职于广州B公司,后因公司经营调整,郑某等同事被迫换了“新东家”。2022年5月1日,A公司和郑某、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郑某进入A公司工作。
到了2023年1月15日,郑某收到了A公司的派遣通知,要将工作地调整至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还要求在1月29日前报到。郑某拒绝,并于2月2日递交了拒绝调岗通知书。
同年2月7日,A公司以郑某逾期未到指定地点和岗位上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郑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天河区劳动仲裁委裁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金9.3万余元。A公司不服,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对郑某进行调岗,符合劳动合同关于“变更工作地点不局限于广州”的约定,且双方已口头协商一致并额外支付岗位补贴3000元。郑某拒不服从公司安排,逾期不到岗,构成旷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审理焦点在于A公司对郑某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合理适度,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变更时应以双方合意为基础。本案中,A公司事前未经协商,单方调整工作地点,过分加重郑某履行劳动义务的负担,也未与郑某达成一致。在郑某明确拒绝调岗的情况下,A公司直接按新岗位对郑某进行考勤,认定其无故旷工并不妥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决定不对郑某产生约束力,郑某拒绝调岗不属于无故旷工。故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支付赔偿金9.3万余元,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A公司与郑某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虽然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地点等进行合理适当的调整,但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对于不合理的用工调整,侵害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进行经营管理调整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完成劳动合同事项的调整。如需变更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随意调动工作地点,更不能为逼迫劳动者辞职而变相变更。而劳动者,在收到调整安排时,从自身权益、接受意愿等方面仔细考虑,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寻求和谐双赢的解决方案。
自由竞争
●相似规则游艺机被诉不正当竞争
●玩法相似并非侵权法院驳回诉求
2022年,某科技公司打造了一款名为“盲盒X”的游艺机,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及“送料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2023年,游乐设备公司开发了“盲盒SS游戏软件”,并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对“礼品机(盲盒SS)”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完成后上市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游乐设备公司销售的“盲盒SS”礼品机游戏软件、游戏玩法等与“盲盒X”高度相似,易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要求游乐设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盲盒X”游戏规则类似。另外,“盲盒X”还包含“转盘游戏”及保底机制策略等游戏细则。而“盲盒SS”的玩法与“盲盒X”相似。
游乐设备公司辩称,“盲盒X”的玩法是现有技术,不具有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前提条件。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具体表达形式(如软件代码、美术设计),而非思想本身。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运行的抽象逻辑框架,本质为广义的“思想”范畴,通常属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开发者不得对此进行垄断。例如,转盘抽奖机制本身不可垄断,但其视觉界面、代码实现方式可受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游戏规则本身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标准是要对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本案中,科技公司所主张的游戏规则,均属于游艺设备领域常见的玩法模式,设计思路不具备独创性。因此,该“玩法”未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门槛,游乐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盲盒SS”礼品机的行为属于市场自由竞争范畴。
番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为所有智力成果提供排他性保护,若某一规则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研发成本且具备显著创新性,法律则保护其合法竞争权益以激励创新;反之,若规则属于行业通用设计或简单组合,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需保留在公共领域供自由借鉴,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公共优先
●视频画面引用他人作品
●报道时事新闻不算侵权
一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拍摄的6秒视频片段而被告上法庭。
原告发布案涉视频并配文:位于金领寓大厦天台改建的花园,有花有草有假山,池中养有鸭子和金鱼,可远观广州塔和珠江新城,不知是否算违建……视频成片显示,案涉视频总时长为59秒。
两个月后,被告账号“某某广播电视台”发布11秒视频,前5-6秒选取了原告视频中的部分内容,标记来源为原告,后5秒为案外人拍摄的拆除画面。据查,案涉违建于被告发布视频前一天左右已拆除。
原告主张因案涉违章建筑已被拆除,被告事实上无法拍摄,故案涉视频具有稀缺性,被告若需要使用,原告则享有定价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赔偿损失41530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为报道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地点:广州互联网法院
结果: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报道新闻时利用他人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案涉视频属新闻类报道,且案涉违建于3月1日左右拆除,被诉侵权视频于3月2日发布,二者仅相差一天,符合新闻对时效性的要求,且传播被诉视频的目的在于报道违建被拆除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被告系为报道时事新闻使用原告作品,与原告视频的传播目的完全不同,具有一定的转换性,不会影响原告作品的正常利用。
在违建已被拆除的情况下,被告使用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尽管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不希望被告为其署名,但被告注明视频来源的行为,是尊重原告创作成果的体现。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需要保护权利人,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公共利益。本案可能存在两种价值即著作财产权和“公众知情权、媒体监督权”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根本目的仍是要实现文化事业的整体繁荣,公共利益位阶在前,著作权位阶在后,当与公共利益发生价值冲突时,著作权应当作出必要让步。
著作权法为报道新闻的合理使用规定有其特定的法律价值,司法为新闻媒体提供适当宽松、包容的环境有助于促进新闻、信息的高效传播,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立法目的。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