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6月1日,科技公司与黄某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将黄某送到国外进行专业技术培训3个月,培训费用为15万元(含黄某培训期间的3个月工资6万元),黄某回国后须为科技公司服务满5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培训回国后工作满2年即提出辞职。双方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科技公司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应不应包含培训期间的工资?
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将黄某在专业技术培训期间获得的工资列入培训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只支持扣除6万元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并未将培训期间的工资列入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培训,虽然有提高劳动者个人技能的一面,但更多地是为了让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故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脱产培训,上述培训期间仍应当视为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不应因劳动者提前离职而扣减。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最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社保咨询及代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0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