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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09〕126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和《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16号),现将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两年内就业转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取得国家承认学历,30岁以下,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外国留学等);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计划”、“村官计划”、“三支一扶(振兴计划)”等政府项目期满,当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登记机构 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作的实施机构。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户籍或档案委托其保管的毕业生登记工作。 三、登记内容与程序 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就业失业情况、学习培训情况、获奖励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见习或社会实践情况、就业愿望、创业培训和鉴定记录、享受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情况、家庭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1) 高校毕业生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办理登记; 2、非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本人档案中未有当期已就业记载的可办理登记;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计划”、“村官计划”、“三支一扶”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期满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等资料办理登记; 4、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资料办理登记。 高校毕业生登记后发给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按照《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服务 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按照“谁登记谁服务”的原则,主动做好就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发布、就业见习、人事代理等免费的就业公共服务。在工作侧重上,要继续按照“陕人发[2008]251号”文件规定,市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着重搭建社会化就业服务平台,组织公益性招聘会,开展互联网求职招聘活动;县(区)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着重高校毕业生登记和求职信息的汇总、上报,开展毕业生档案管理、集体户管理、组织关系接转等人事代理服务,要特别重视对家庭困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要加强与离开登记地的高校毕业生的追踪联络工作,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在全省实行毕业生在一处登记,各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服务的服务格局。 五、就业统计 为了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作为基础,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从2009年7月起,以市为单位统计填写《陕西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在报送当地就业统计部门并表的同时,于次月1日报送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需指定专人负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工作,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2009年 7月25日前报送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综合部,联系人:陈娟,电话:(029)85236015、85221008(传真)。 六、有关要求 1、在毕业生就业报到制度基础上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是应对当前就业压力,进一步促进和确保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将工作落到实处。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和服务工作是国家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工作应一律免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就业资金的使用上予以保障。 3、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对此前三年以内在库毕业生进行普查、落实去向、摸清底数。要广泛宣传、主动联络、主动登记、主动服务。县(区)人才交流中心特别要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工作。 4、毕业生登记与统计工作要按照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的进程,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实现全省联网前,要做到计算机管理,光盘报送。 5、已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按《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中专毕业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王会青 联系电话:029-85243565、852684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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