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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旬阳县委 旬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旬阳县鼓励农民进城镇创业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
旬字[2008]32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旬各单位: 现将《旬阳县鼓励农民进城镇创业若干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旬阳县委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12日 ————————————————————————— 抄送: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市委研究室。 —————————————————————————
旬阳县鼓励农民进城镇创业若干优惠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意识和创先能力的农民进城镇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维护权益
第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同所在企业职工、村(居)民相关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待遇。自觉遵守城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城镇居民公约,履行城镇居民相应的义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制定有歧视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条 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除农民自愿将土地交还村集体外,不得以农民进城镇创业为由强行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创业期间,禁止闲置撂荒耕地,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被征用,享有同等土地征占补偿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各级各部门不得挤(侵)占、截留外出务工农民应享受的各类扶持、补贴(助),不得向外出务工农民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进城务工人员进入城镇落户后,对宅基地愿作处理的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自留地(扒)和承包的林地交归集体的,根据附着物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严厉惩处各种侵害进城务工人员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优化环境
第五条 取消对企业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进城镇创业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对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第六条 严禁对进城务工人员征收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在办理农民进城镇创业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相向进城务工人员乱收费。公安、交警、运管、工商、城管等部门对进城务工人员实行首违只纠不罚制度。 第七条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全面放开户籍管理,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在我县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及时在现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依法享受并承担城镇居民相应权益和义务,户籍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对进入县城及乡镇所在地务工创业、但不愿迁移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出县境以外创业的农民,只要户口没有迁出,仍由原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保留户口,不予注销。 第八条 简化农民进城申办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国家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农民只要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就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申办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对申办个体或非法人私营企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凭本人身份证、场地证明,就可核发营业执照。放宽筹建企业登记限制,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等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进入各类市场或商业街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工商部门应优先受理,优先办照,优先安排摊位。 第九条 鼓励农民创业,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创业人员进一步办实业、创大业,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文化产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行业和区域,进城镇创业农民都可以进入。农民进城领办、创办企业资金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金融部门要畅开“绿色通道”并评级授信,按授信等级直接放贷。对进城镇创业的农民,经人劳部门审核认定并承诺担保,可以享受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第十条 凡中省规定给予进城务工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必须执行到位。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进城务工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人劳、安监等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卫生等部门要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或租赁、自建住房。鼓励进城创业农民在规划区内自建或购买住房,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进城镇创业人员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就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要酌情补助生活费。 第十四条 积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扩大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力促全员参保,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意外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安监、城建等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积极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第十五条 强力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劳部门要督促所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章 加强培训
第十六条 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对县内职业培训资源的整合,按市场需求统一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落实培训责任。人劳部门要负责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和组织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满3个月且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进城务工人员,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并免费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县农办要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县职中要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进行技能、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有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都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及时到人劳部门(含乡镇社保站)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要明确进城务工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特别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进城务工人员收取任何风险金和抵押金。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与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合同,应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经济补偿金。严禁发生滥用试用期和在试用期不发工资等侵犯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规范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进城务工人员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假)的有关规定,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正常支付和工资保证金的长效机制,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
第六章 做好服务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人力资源市场,在外出务工人员流入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驻地劳务服务机构。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和“双输出双引回”(输出劳动力、引回生产力,输出打工者、引回创业者)活动的开展,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县计划(项目办)、经贸、非公有制经济管理等部门要免费为进城镇创业农民提供项目规划、论证等相关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进城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专场洽谈会。人劳等部门要及时受理进城务工人员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对进城镇创业农民生产的新产品免费进行质量鉴定,并帮助其进行专利技术申报。计生、卫生等部门要为进城镇创业人员免费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和药具、接种一类疫苗和新生儿健康检测服务以及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强化维权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畅通进城务工人员入会渠道,简化入会手续。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劳动保障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在进城务工人员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加大维权力度,保障合法利益。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民进城创业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鼓励农民进城镇创业的良好氛围。县乡政府要适时对有突出贡献的进城创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活跃进城创业人员文化生活。进城务工农民安装电视入网费、收视费、电视台点歌分别比城镇居民优惠25%至50%;做电视广告宣传的只收物价部门核定广告项目收费标准的60%。城镇公共文化设施要向进城务工人员开放,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和本县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各类企业和其它单位。本优惠政策所指的城镇包括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本优惠政策由县委农工部、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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