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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贴息补助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持有高等院校颁发的《毕业证》的毕业生;
(四)持有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康市失业登记证》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申请贴息补助标准和范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复员转业退役证》的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时间4年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对持有大中专《毕业证》、《安康市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时间4年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
三、贷款银行
凡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行贷款可选择户口所在地的所有具备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申请贷款。
四、申请贴息补助贷款用途
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补助政策的贷款,必需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微利项目,不包括购房、上学、治病等非用于自身就业再就业的项目。
五、申请贴息补助具体申报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并填写《安康市创业人员自行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五份),由申请人送贷款经办银行签署意见;
(二)贷款经办银行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请表后,对其是否发生贷款进行认定,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经办银行印章;
(三)持贷款经办银行签署的意见和加盖经办银行印章的《申请表》,由申请人送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复员退役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退役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原件、复印件;
5、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本人《毕业证》及个人档案入库证明原件、复印件;
6、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安康市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7、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贷款利息季度结息清单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8、银行出据的利息收据,必须是电子打印版,并加盖收息银行公章和经办人员印章的原件。
(四)小额担保机构审核后,对申请人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进行认定,并签署意见,加盖担保机构印章后,由担保机构呈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五)担保机构持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的申请表以及利息收据送当地财政部门签署认定意见。
(六)手续齐全的,由担保机构通知其申请人,办理具体财政贴息手续。由担保机构按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财政贴息补助。接受贴息人向担保机构出具收据。
六、对贷款额度较小的贷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对申请人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可集中一次审核,按季度补贴,实行个人先缴后补,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按审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算出贴息额预拨到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按季补助给贷款对象。
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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