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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旬 阳 县 财 政 局
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
通 知
旬人劳发〔2007〕731号
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市财社[2006]74号)精神,为促进各类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现就做好各类就业和再就业各项补贴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一、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条件及标准
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
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2、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上述两种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批准延长社保补贴期限的地方财政负担;
3、对2005年底前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4、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受理、经办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下列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个人基本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或明细单(明细账、单应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灵活就业的认定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4050”以上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2、社会保险关系正常接续;
3、已在社区申报就业,并被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认定为灵活就业。
(三)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3、《旬阳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4、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持证明其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灵活就业认定,经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根据申请人的就业申报情况,出具申请人的灵活就业证明,作为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附件,并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乡镇社保站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受理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集中上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乡镇社保站上报的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申请人凭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
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
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成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就业或创业证明),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
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规定对象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向批准设立该职业介绍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月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
(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职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900元。
(三)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
受训人员完成培训后6个月内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报销培训费。申报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向申报人出具培训补贴申报受理证明,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受理的培训补贴申报材料集中上报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申请人凭培训补贴申报受理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补贴。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受训人员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培训机构可在培训前向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该培训机构的行政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培训人数,按职业培训每人300元、创业培训每人500元核定,财政部门复核后预拨资金,并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1、培训机构实施培训15天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培训方案,并经其审查同意。
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专业(工种)、计划培训人数、培训方式、使用教材、培训目标、考核方式、培训经费预算等。
2、培训后6个月内,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培训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培训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再就业优惠证号码等内容,并经受训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培训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培训机构补足差额资金。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条件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2、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持《安康市失业登记证》经过各类职业培训,并通过初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
上述两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100元。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初次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减免收费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时,除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进城务工农民工应提供:《安康市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按规定向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应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规定的各种材料等有关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
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条件与标准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或给予优惠、特许经营,面向社区居民的非赢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的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城市交通、车辆看护等辅助性岗位;
(四)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基地、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等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社区保安、门卫、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财政将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条件与标准是: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其支付给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招用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工资性岗位补贴按工资额的30%进行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4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采取用人单位先发后补的办法,按季度拨付。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程序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实际支付给所招用人员工资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附表1:《旬阳县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附表2:《旬阳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核表》
附表3:《旬阳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旬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旬 阳 县 财 政 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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