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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能过海关,但是不能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携带的物品价值。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中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规定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